原告孙栋诉被告东、广州市卡萨布兰卡西餐厅有限公司、广州克里特西餐厅有限公司房屋租

※发布时间:2017-6-22 19:58:28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栋诉被告东、广州市卡萨布兰卡西餐厅有限公司、广州克里特西餐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15民初4153号民事。要点:一、解除原告孙栋与被告东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栋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的租金60381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以217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各以每月应付租金23100元为本金,分别于每月11日起至每月租金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以231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3994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各以每月应付租金25410元为本金,分别于每月11日起至每月租金清偿之日止;以10655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上述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孙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10218元,由原告孙栋负担368元,被告东负担98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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