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海12333 发布长微博“哪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微博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引起@ Zhang_Wei_Min @ HR咨深堂 等网友的热烈讨论,让我们回放一下他们的互动过程吧!
HR咨深堂:回复@Zhang_Wei_Min:按08年后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标准是终止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一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非常关心的话题。最近,小编收到不少网友提问“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怎么算?”。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工资标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包含加班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20元),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16353元)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由于《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即可;但对于“跨”2008年的劳动者来说,2008年1月1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终止,经济补偿年限应从何时算起?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相关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3.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对于因以上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本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有经济补偿相关规定,因此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单位的,经济补偿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而对于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等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没有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因此,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单位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互动背景】 7月15日,@上海12333 发布长微博“哪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微博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引起@ Zhang_Wei_Min @ HR咨深堂 等网友的热烈讨论,让我们回放一下他们的互动过程吧! 【互动实录】 Zhang_Wei_Min: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HR咨深堂:回复@Zhang_Wei_Min:按08年后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标准是终止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12333点评】 “经济补偿”一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非常关心的话题。最近,小编收到不少网友提问“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怎么算?”。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工资标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包含加班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20元),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16353元)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那么问题来了—— 由于《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即可;但对于“跨”2008年的劳动者来说,2008年1月1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终止,经济补偿年限应从何时算起?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相关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由于下列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被撤销; 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 3.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对于因以上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本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有经济补偿相关规定,因此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单位的,经济补偿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而对于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等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没有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因此,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单位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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