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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国环境税法》的施行,环境税(以下简称“环境税”)代替活跃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正式进入人们视野。环境税旨在节能减排,环境,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广义的环境税是指所有能够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各种税收的总称。大致分三类:一是以污染物排出量为标准的直接课税,即排污税,如美国的SO2税;二是对商品和服务的间接课税,如OECD国征收的与环境有关的产品税;三是环境税收优惠,包括税收激励和税式支出。
狭义的环境税是指以污染物排出量为标准的直接课税,即排污税或污染排放税。我国现行的环境税和本文分析的环境税都指狭义排污税。
1.两者相同之处(1)理论基础相同: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产权不明确的特性以及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存在强的外部性特征,使得市场在配置环境中存在失灵,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这为干预提供了必要前提。干预环境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命令控制型方式,即行政干预,如超标排污罚款、限产,雾霾天限行等;二为环境经济政策,即经济手段,如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税与排污收费都属于环境经济政策,都是干预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两者都以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环境和生态平衡目的。(2)功能相似:两者都是作用于经济主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成本和收益,刺激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最大出发改变其经济行为,都具备行为激励和资金配置功能。
2.两者差异(1)征收部门不同:环境税由税务部门征收,排污收费由环保部门征收。费改税,刚性的提高带来企业违法成本增加,也可以避免排污收费中出现的协议收费等乱象,规范相关主体行为。(2)征收范围差异:虽然两者都是对直接向环境中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和噪音等污染物征收,但仍有差异。体现为:环境税中的噪音仅指工业噪音,而排污收费中的噪音包括工业噪音和建筑噪音;挥发性有机物未列入环境税征收范围。(3)用处不同:征收的排污费在实际使用中挤占、截留等现象严重,而环境税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所有,更能调动地方治理污染积极性。
1.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环境税征收客体主要是企业,企业是直接受影响的经济主体,意味着企业成本增加,进而带来一系列行为反应。(1)生产者剩余减少:税后使企业实际收益比税前要少,进而减少生产者剩余。(2)促使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企业会减少生产中排放污染物的产品生产,增加清洁产品生产。(3)带来技术创新:依环境税的免征条例,技术创新动力和节省的税收额度一定程度上是正相关,即符合“波特”:企业技术创新越大,企业节省税收就越大;反之,税收节省越多,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就越足。具体体现在:企业不断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治理技术,少交环境税;企业会加大生产中工艺技术创新,以降低成本获得更大利润。
2.对消费者的经济效益虽然环境税征收客体是企业,但从税收效应分析消费者实际也承担着税收。(1)消费者剩余减少:征收环境税一般会使消费者所需产品价格上升,进而消费者剩余减少,消费者福利下降。(2)有利于消费结构调整:环境税通过产品价格上升向消费者传达该产品生产带来环境污染的信息,从价格刺激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促使其从污染高的产品转向清洁产品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变化。
3.对的经济效益(1)税收增加:环境税执行主体是当地税务部门,环境税使部分减少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为税收。(2)环保资金增加,有利于环保投资:环境税作为环保资金的来源之一,为环境管理部门和公共环境设施提供部分资金,也可以返还污染企业作为治理污染的专项基金使用。
4.对环境的经济效益环境税一方面通过资金配置功能,为环境筹集资金,有利于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进行。另一方面通过行为激励改变企业和消费者原有生产和消费行为,一定程度上纠正它们环境的行为,使污染排放减少和生态降低。总之,环境税有利于我国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环境。
环境税和一般产品税不同。一般产品税存在“社会净损失”,即为了公平而了效率。而环境税可以达到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体现在:谁污染谁付费,因此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税收;公平对待环境,环境税为经济主体为了使用环境所付出的成本或代价,环境为价格大于零的有价资源,环境税可以体现其稀缺性。效率体现为:环境税在对企业、消费者、带来正向影响同时,“社会净损失”转换成环境收益一部分。除以上四方面分析,征收环境税还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产业发展,以及在“双重红利效应”下带来就业、收入、P等增长。
1.部门之间分工、利益的平衡费到税的变迁带来征管部门和征管模式的变化。因此,应注意部门之间工作的交接以及配合,避免出现怠慢、利益冲突或寻租等失灵带来的效率下降,或尽可能降低由部门冲突带来的损失值。
2.与其他工具配合使用环境税应与命令控制工具、排污权交易等配合使用,更有效环境,达到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