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89号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点评:一体多面融资结构轮廓渐全 平台地位进一步降低[

※发布时间:2017-8-7 15:59:48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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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财政部公布了财预[2017]89号《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提出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收费公2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在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

  8月2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专项债务限额内,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落实预算法和国发〔2014〕4的重要举措,既与现行地方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政策高度衔接,又在规模管理、项目要求、发行方式、信息披露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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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1)此办法的颁布延续“去平台”化政策,逐步细化内容,旨在防控地方债务风险。(2)的融资与任性的负债,政策思从放权收权。(3)收缴处置地方债务风险,融资渠道一体多面,以后可能形成地方债+平台类债务+PPP+多种专项债券,进一步弱化城投平台的地位(尤其是公益性)。

  策略方面:近日由于银行流动性得到缓解、民营企业受多种非常规信用事件冲击等影响,城投债相对估值又得以下行,但是我们认为较难持续,关注或将被“杀鸡儆猴”的低层级平台。

  89号文延续了“去平台”化政策,细化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试点发行。2014年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构建了地方举债融资机制的法律制度框架。2014年新预算法,地方举债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采取发行地方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8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

  本次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发行主体仍然与地方债一样是省级,实际上是将收益类项目融资收回上级,方便管控。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与主体是省级,如果市县需要发行则仍然通过省级发行并予以转贷,实际上在某种程度可理解为地方将收益类项目融资交由省一级单位,方便中央管控。融资渠道变多,审批和发行收回到省级单位,避免基层地方债务的无扩张,方便管控。

  89号文体现中央财政对于整治地方债务风险的决心。(1)中央对地方债务安全愈发重视,对融资平台违法违规举债程度进一步降低。(2)中央对融资平台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纯公益性项目融资应纳入预算,收益类项目融资对应性基金,“前后夹击”城投平台债务融资。(3)地方融资方式进一步清晰,地方债+多品种专项债+平台类债务+PPP融资等模式初现端倪。

  从项目收益债到项目收益专项债,偿债来源安全程度更高。在2015年,发改委曾发布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资金主要依赖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差额补足和的企券,相比较2010号文,财政部89号进一步推进完善由地方发起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制度,细化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试点发行规范。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依靠对应项目取得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明确了不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针对不同类型地方专项债券实施“封闭”运行管理,有利于锁定专项债券风险范围。

  严格把关加强对应资产管理,有力保障专项债务。(1)从项目对应资产统计上看,按照国发〔2014〕4,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土地储备、收费公等;(2)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3)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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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rel=nofollow/从监管驱动的金融去杠杆可管中窥豹,实际上是对近几年大量的“金融创新”来进行。让银行与金融市场重回本质,脱虚向实。国企上看,目前更是“理直气壮”地发展和壮大国有企业,与过去表述的有所区别。那么落实到地方债务处置上,便是对过去“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运动式治理进行管控。所以我们看到,在债务的大头上是掐准了省级条线,行政上与中央关系更近,向下的话逐步通过PPP和各种专项债券来组成标准化金融产品更方便上级来进行管控和与公开市场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推广实际上在某种程度可理解为地方将可产生收益的项目融资的交由省一级单位,方便中央管控。融资渠道变多,审批和发行收回到省级单位,避免基层地方债务的无扩张,方便管控。在城投债逐步转换为地方债与类似的专项地方债和普通的企业负债,广义的部门负债率则会发生以下变化,我们认为在行政级别上,省与部与中央的关系更加紧密,地方用于收益类项目所产生的融资本身更接近于中央部门债务而非地方债务,所以实际上会降低其实质债务风险。

  随着地方债与PPP羽翼渐丰,城投公司在地方融资体系中重要性将显著降低。2016年,参与的基础设施投资共11.89万亿,按中央、地方及民间资本分别占20%、50%、30%的比例测算,地方投入近6万亿。若地方债与PPP羽翼渐丰,预计可以替代地方基建投资相关需求中的40%,不过考虑到目前债券市场利率较高,处于尴尬的,叠加地方债流动性较差,非银机构基本没有这方面的配置倾向,地方也很难接受目前的利率,所以预计未来发行有所受阻,同时也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可以用作PPP来融资。所以为了缓解一部分资金缺口与城投平台发债难的问题,叠加城投平台的政策方向,项目收益专项债应运而生,不排除未来还有其他类型的专项债券,如租赁型住房专项债、棚改专项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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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rel=nofollow/同时PPP项目落地金额远低于入库总额,新规下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亦是在地方债务限额内的,规模有限。

  截至2017年6月末,PPP入库项目规模达16.4万亿,落地项目3.3万亿,推测2017年落地总规模在2.2~2.4万亿,考虑到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3年,按平均2年的建设期估算,17、18年PPP每年可带动基建投资1.1~1.2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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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rel=nofollow/考虑到明年的基建支出与财政压力,完全依靠PPP、地方债券和专项债还不能够完全替代地方基建融资需求,根本上城投平台融资功能仍要维持。一方面,现阶段多数地方对政绩和基建的需求仍较为强烈,对城投主体这一融资工具依赖程度仍很高,一刀切的政策存在一定现实约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诸多平台存续债务较多,难以短期内与将往来账款厘清,融资很难戛然而止。更需注意的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在地方债务限额内的,规模有限,暂不能代替城投作用。新道尚未疏通,老不能有碍,我们认为在财税体制完成和宏观经济企稳之前,城投平台依然是地方融资的主要手段,根本上城投平台融资功能仍要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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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this.width=500 align=center hspace=10 vspace=10 rel=nofollow/市朝转型与基建依赖互相博弈,监管大方向上疏堵结合,但进展如何仍然因城而异。现阶段地方有对政绩和基建的双需求,对平台这一融资工具依赖程度仍很高,一刀切的政策有一定现实的约束。由外至内逐步规范、有效降低地方债务负担,倒逼城投平台融资模式规范、进而各地区根据自身财政状来进行是未来方向。所以我们认为经济发展较好的区域转型会相对容易,地方对个别城投依赖性也不强,是未来估值调整的主要类别,反倒是一些经济存量差,市朝转型,未来仍然依托固定资产投资补短板的一些区域的中等级平台的相对价值料将脱颖而出。

  而近日由于银行流动性得到缓解、民营企业受多种非常规信用事件冲击等影响,城投债相对估值又得以下行,但是我们认为较难持续,关注或将被“杀鸡儆猴”的低层级平台。一方面是银行的流动性得以缓解,CD发行降低间接表明银行用CD“续命”的冲动边际缓解,另一方面从地方债的发行放量看出,前期银行缺钱,地方债发行欠缺配置盘致使一级发行节奏放缓,所以在银行配置盘边际增加下,对于城投配置也加大;年初至今,魏桥、西王、万达、富力、复星等多起型信用事件的冲击,令大家对民营企业忧心,直接推高民营产利率。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城投的估值调整不可持续,首先城投的信用资质正在变革,虽然实质节奏因城而异,但若出现风险事件,估值可能再次系统调整;一些财政数据下滑较多区域中非重要平台可能成为“杀鸡儆猴”的敲打对象。综合来说,我们认为一些重点关注区域低层级城投平台的外部支持属性较弱,配置价值相较于同等级产(甚至是民营企业)主体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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