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钟泰)2021年5月10日,投诉人向株洲市市场监管热线来电反映,他是湘西凤凰居民,在株洲芦淞区某酒店居住期间其小孩曾摔倒,当时去了医院没发现问题;回到凤凰之后再去医院检查,发现孩子右腿已骨折,将情况反映给酒店,酒店称其已离开株洲不予处理,请求协调处理。
2021年5月12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庆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经询问酒店大堂经理、调阅视频以及现场实地查看,发现该酒店的地面有一不显眼台阶,投诉人抱着小孩由于视线受阻,导致小孩摔伤,执法人员立即通过电话联系投诉人,投诉人告知目前已回凤凰,因小孩正在治疗暂时没有时间来株处理相关事宜,执法人员随后与酒店方协调,待投诉方小孩治疗完毕后再来株洲协商此事。
2021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召集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在某酒店协商赔偿事宜,刚开始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较大出入,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庆云所执法人员站在的立俞灏明烧伤后复出场对酒店方进行了耐心和,告之被投诉方有义务履行《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八条第二款、四十九条相关。最终双方达成一见,签下《意外事故和解协议书》,被投诉方株洲某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助金25000元给投诉方,执法人员的调处工作得到了双方的高度评价。
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