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迪 通讯员李世寅)近日,中山市第二依法对一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姜某盟向古镇某大酒店支付拖欠的住宿等相关费用3716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据原告中山市古镇某大酒店起诉称,姜某盟于2011年4月~9月期间,在该酒店住宿消费,欠宿费、饮料费等款项合计37167.80元,没有支付。经酒店方多次催要,未果,不得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姜某盟支付住宿费、消费款人民币37167.80元及相应利息,此外,诉讼费用由姜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入住登记表能够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住宿、设备和其他服务活动系客观事实,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旅店服务法律关系。酒店依约提供房屋住宿及相关设备后,姜某盟应按约定向酒店支付相应的住宿费用。姜未及时支付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系违约行为,除应向酒店支付拖欠的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法院遂判决姜某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古镇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住宿等相关费用3716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西野花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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