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2017〕61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2018〕2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金和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其他扶贫资金及其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也可参照本细则有关执行。
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的“四到县”管理体制。市级负责管理监督,县级是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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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资金预算安排。市、县级财政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确保扶贫投入与扶贫任务相适应。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纳入对县级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和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五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的,除“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的扶贫助学补助,以及扶贫特惠保险保费补贴和上级要求的其他资金外,不再继续支出。
第六条资金分配。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格执行上级要求,分配下达到各县(市、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贫困户、贫困人口、重点村、脱贫成效、绩效评价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分配资金,鼓励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七条资金使用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由各县(市、区)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人口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使用范围。
第八条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各县(市、区)要按照《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和《人民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9号)要求,加强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和行业扶贫资金、基金的统筹整合,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一)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由县级通过实施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中央财政整村推进资金;省财政产业发展资金、重点乡镇补助资金、省选派第一帮包村补助资金、其他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市、县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等。
(二)特色产业扶贫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周转使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运作管理。包括农村电商扶贫基金、乡村旅游扶贫基金、光伏扶贫基金、特色种养加基金等。
(三)金融扶贫资金。包括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通过风险防范与补偿、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生产经营项目、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实施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带动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增收的各类经营主体实施富民生产贷。
(四)扶贫特惠保险资金。通过保费补贴方式,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参加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意外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给予补助。
(五)“雨露计划”资金。对有子女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按照省级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支持。
1.项目管理费。各县(市、区)可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公示、招投标、工程监理、检查验收、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在市级及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2.建档立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县乡开展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必需的宣传、培训、会议、材料印制、交通、设备器材、信息采集录入、软件更新、动态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计划备案。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要根据各级资金金额、使用方向和有关要求,自资金指标下达5日内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扶贫、财政部门备案。
(一)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任务的市级扶贫、农业、林业、民、团委等主管部门,在中央、省资金指标下达5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市领导审批。
(二)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于5日内分解拨付到乡镇经管站或“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乡镇经管部门)相应账户,并书面告知乡镇扶贫部门。涉及省选派第一帮包村的,书面告知省选派第一。对落实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及时录入财政部门“一本通”数据库。
第十七条乡镇经管部门职责及时限流程。认真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管理职责,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完整承担直接责任,对资金支出进度承担监管责任。按照市、县审批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财务,对项目村提供的项目进度情况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凡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的支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列支;凡未纳入实施方案的,原则上不得列支。对项目村提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在审核无误后5日内将应拨资金支付到位。对需要预拨启动资金的,根据乡镇审核意见预拨部分资金。
(一)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扶贫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精准使用。不同来源资金必须明确区分,含自筹资金项目须有入账证明及资金来源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二)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度,资金统一由乡镇经管站或财政所管理。资金拨付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所有往来明细均要有银行流水凭证。对涉及县级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要求,及时对项目单位资金拨付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合格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资金报账须出具合规的,未经采购的要附明细清单;小额物资采购、人工费等确实无法开具的,须明确采购方、供货方联系方式,并提供银行账号备查。
(四)资金报账支出记账凭证中要明确资金来源、金额、使用摘要、具有支付依据的合同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村委会、第一的签字盖章。对于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不予报账。
(二)对于结转、结余两年以上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要求,由上级或本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要求,各县(市、区)扶贫办对项目库、专家库建设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库编报程序。县级应立足实际,科学规划,定期发布全县扶贫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项目村在广泛征求贫困户意见的基础上,筛选确定适宜的扶贫项目,经乡镇审核后。县级对入库项目可行性、合规性进行论证评审,建立县级扶贫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十入库项目基本类型。鼓励选择优质特色种植业、特色林业产业、优质高效特色畜牧、水产养殖产业、扶贫产业园区、多产融合的农村沉睡资源利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特色加工产业、农村电子商务产业等产业项目,审慎选择高风险、市场饱和度高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专家库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扶贫产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扶贫产业项目的类别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的组成结构。评审专家必须覆盖扶贫产业项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各有关专业的专家应分别达到2名以上。支持评审专家依据项目评审内容行使评审权,客观的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一)乡镇负责组织项目村立足实际,围绕产业带动、精准脱贫,从县级项目库中筛选合适的扶贫产业项目。通过考察、论证讨论、专家咨询、评议会议等形式,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最终确定可行的产业项目。
(二)在立项论证过程中针对每个环节,将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影像资料、针对项目所提意见整理存档。特别要注意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
(二)县(市、区)扶贫办负责规范项目实施方案文本格式。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步骤、实施周期、经营主体及措施、预算投入明细表、收益分配机制、预计收益金额及受扶持贫困户名单等。
1.明确资金(资产)是否收回,对于拟收回资金(资产)的项目,要建立资金(资产)回收机制,明确谁负责收回、何时收回、回收保障措施等内容。
4.对项目实施方案的评议要由不低于10名代表参加,其中贫困人口一般不少于4人。评议须经70%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要注意留存参会人员签字、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公示。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在项目实施地点和受益覆盖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及规模、受益人口、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为7天,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审批。县级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专家,在5日内对乡镇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可行性、成本核算、风险评估、资金使用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出具评审结论。评审合格的项目,应立即进行批复。
第二十九条市级备案。各县(市、区)完成县级审批后,将项目方案及审批手续等有关资料整理成册,于10日内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三十条整村推进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审批、市级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于由县级委托其他运营单位集中实施的项目,要在保障贫困户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签订帮扶协议。实施方案经市级备案后,县(市、区)扶贫办要组织项目实施主体与项目村、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各方的与义务,重点明确帮扶方式、期限和目标。协议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省扶贫办统一制式要求。
第三十四条强化采购制度。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严格执行招投标和采购制度,招标、采购结束后要将相应的标书、合同和有关影像资料及时归档。若确实无法招标的项目,须征得县级审计部门或采购部门同意后,按照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将证件、影像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强化过程监管。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县(市、区)扶贫办负责对项目全程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六条严格项目变更。项目要按照审核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行情、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实施方案内容建设的,可进行项目变更。
(一)变更内容折合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下,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项目变更,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
(二)若变更内容折合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要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新方案进行评审,出具审批结论,报市级备案。
(三)如项目资金出现结余,需继续使用的,须另做补充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审批、市级备案后,方可使用;如不继续使用,按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要对产业扶贫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和总结。县(市、区)扶贫办对项目验收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项目验收办法,明确项目验收方式、程序及内容,组织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乡镇自查。项目在时间内建设完成后,乡镇应及时进行自查,自查通过后向县(市、区)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
(一)县(市、区)扶贫办在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按照扶贫项目验收办法和审计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在1个月内完成验收,出具验收结果。
(二)项目验收主体要重点查看项目建设内容与所批复实施方案是否一致;涉及到工程量的项目,要进行实地测量、核算;要认真查对项目建设账目、资金往来等情况,严格完善验收报告。对于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量不达标、资金账目混乱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验收,要进行彻底整改完善。
第四十条资产评估。各县(市、区)对项目进行验收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项目具体实施类别,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保扶贫资产公允计价,并作为下一步资产移交的凭证。
第四十一条市级抽查。市扶贫办将采取抽查的形式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并作出总体评价。对市级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扶贫办重新检查。
第四十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管护机制,依据项目验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明晰产权归属,设立资产登记台账,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护责任,确保扶贫项目健康持续运行。
第四十四条明确所有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扶贫资金)、整合用于项目村扶贫的其他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除明确到贫困户的,应当归村集体所有。社会帮扶到村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除有明确指向的,一般归村集体所有。跨村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应当明确与相关村对应的扶贫资产所有权。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过程中,村属扶贫资产可设置为村扶贫股。
第四十五条资产移交。项目建设完工或固定资产取得后,要及时将资产量化移交给产权所有方,并明确资产具体管护要求、存续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纳入“三资”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农村“三资”委托代理制度,扶贫资产纳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及收益分配情况。项目形成的资产,严禁私自抵押、和转让。
(一)因地制宜确定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可采取村集体自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扶贫资产经营应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
(二)实行委托经营的,应明确委托期限、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及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合理确定经营收益分配方案,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浮动收益”的分配方式。受委托或承租的经营主体要与乡镇、村委会签署三方经营委托(租赁)协议,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和义务。
(一)全市实行建档立卡管理制度,对已建成扶贫产业项目重点、定期巡查、精准指导、精准考核,确保各类扶贫资产安全。
(二)各县(市、区)扶贫办要分类施策,明确各类项目的管护制度、管理标准和要求;逐项目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到人;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健康运行。
(三)乡镇是项目的管护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管护监督负第一责任;村级是直接管护责任主体,对项目运营、管护全程负责。
(四)对因监管不到位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项目失败、效果不达标,严格按照《市脱贫攻坚督责办法(试行)》(德办发〔2016〕12号)追责。
第五十条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帮扶贫困人口,在保障所覆盖贫困户稳定脱贫的基础上,其余可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业。项目覆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差异化到户扶持政策,因户因人精准帮扶。鼓励将资产收益分配向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人口倾斜。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利用扶贫资产收益设立村内公益岗位让其就业增加收入。
第五十一条乡镇负责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于每年9月底前,将项目收益统一通过银行卡或存折对受扶持贫困户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十二条县(市、区)扶贫办要按期调度全县项目的分红情况,对协议时间内未分红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作出说明,市扶贫办。
第五十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优先扶持重点村、贫困户,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防止“泛福利化”,杜绝极端差异化分配。
第五十四条根据项目受益对象脱贫情况,经村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后,可以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对于脱贫农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第五十五条项目结余收益要按照村财乡管财务有关严格执行,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公开透明运作。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收益部分,要在村级账目中单独设立科目记录。
第五十六条县、乡扶贫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使用归档工作,切实做好有关档案收集、整理、保存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
第五十七条乡镇要把每个项目立卷归档,对项目方案编制、招投标、帮扶协议签订、公告公示、日常监督、工程监理和审计、验收报账、收益分配、后期管护等全过程资料(含相关影像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全部归档。
第五十八条之前印发的其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凡与本细则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