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旅游产业的发展形势变化,推进我省由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的跨越,加强我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旅游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相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重新修订了《湖南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期两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旅游价格秩序,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旅游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参观服务、有明确管理界限的场所(区域),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城市公园等游览参观场所收取的观赏门槛费。
相关服务价格是指为游览景区的配套服务,包括收取的费、交通运输工具(包括索道、缆车、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费用等。
第四条各级发改(物价)部门是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五条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依托国家公共资源兴建的、在我省境内尚未形成有效竞争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大多数旅游者需要乘坐的交通运输工具价格,实行指导价。其他具有同质性、或已形成有效竞争的门票价格、景区服务及其他旅游者选择性强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省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审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5景区、中央在湘及省属单位的门票价格。
(二)市州发改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景区门票价格的政策,审批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4、市辖区内国家3以下景区的门票价格和交通运输工具价格及国家5景区内交通运输工具价格。
(三)县(市、区)发改(物价)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上级有关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的政策,审批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3以下(不包括3)其他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工具。
第八条实行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应统筹考虑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旅游者流量,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生态承载能力等因素,实行分类定价。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单位等景区门票价格,按照正常运行成本、生态成本、配套服务成本,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为旅游资源,可由承担职责的景区所在地人民收取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用以加大旅游资源和过度开发的力度。
(二)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要全部向社会免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暂不具备免费条件的,应从低核定票价。
(三)景区内交通运输工具要按照有利于资源和,方便旅游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
(四)制定和调整与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教事务部门、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兼顾各方权益。
第九条各级发改(物价)部门制定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均为最高限价,景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不得上浮。
第十条制定或调整指导价景区门票及交通运输工具价格,应按照《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要求,开展价格成本监审,公开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一条实行指导价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运输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拟收费或提高门票价格应举行价格听证会。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广泛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听证的消费者代表比例应高于五分之二。
第十二条制定或调整属于指导价的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有管理权限的发改(物价)部门应告知景区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第十各地应当按照旅游、住建、林业、文物、教等部门的等级标准,确定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原则上较低级别的景区价格应低于较高级别的同类景区门票价格,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需报经上一级发改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对季节性较强(即一个季度的旅游者人数达到年度的40%以上)的景区,可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第十五条各级发改(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除景区处于建设期或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重大期外,一次调价幅度为:门票原价在50元以下的不超过35%;50(含50)元至100元的不超过30%;100(含100)元至200元的不超过25%;200(含200)元以上的不超过15%。以上调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国家如有新的从其。
第十六条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应提前6个月通过政务网站或相关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发改部门。
第十七条 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为方便旅游者和加强对重要旅游资源的,对实行重点性的特殊旅游资源可单独设置门票。景区内的普通门票和特殊旅游资源门票或相邻的景区门票可合并成联票,但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并保留所涵盖各景区单独门票同时出售。
第十八条景区内(含免费的)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演出)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参观的,应按价格审批权限申报临时门票价格;其中与总体游览不可分割的临时展览(活动、演出),应从严控制临时加价的时间、频率和幅度。
第十九条为方便居民在当地休闲、健身,城市及近郊的景区可为当地(本市州)居民设置月、季、年票、套票、夜间票等优惠票价,并由有管理权限的发改(物价)部门在核定门票价格时一并明确。除此之外,不得区分中外旅游者、本外地旅游者设置不同的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工具等服务价格。
(一)景区对6周岁(不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对6周岁(含6周岁)~18周岁(不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惠。、澳门、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同等门票价格优惠。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优惠。景区内教活动场所所属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教活动场所所属的教是同一教的教教职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三)对旅行社等团购、网络订票的散客门票的优惠幅度不得超过20%,否则属于违反公平价格原则,应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
(四)鼓励景区结合各自特点扩大门票价格优惠范围。景区自行开展的优惠或促销活动,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发改(物价)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景区垄断经营、可由旅游者自行选择的交通运输工具价格,应单独定价、单独标示、单独销售。景区垄断经营且与游览参观无法分割、旅游者必须乘坐的交通运输工具价格,应计入门票价格合并计收,并执行门票价格管理有关。
第二十二条景区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景区售票处醒目公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团体购票优惠幅度,以及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各级发改(物价)部门应建立管价景区目录,在网站向社会公布,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各级发改(物价)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实行管价的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发改(物价)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辖区管价景区目录、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汇总市州发改委;各市州发改委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市县两级管价景区目录、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汇总省发改委。
第二十四条随着景区门禁管理系统的发展以及价格公示的普及,门票仅作为进入景区游览参观凭证的,服务单位应向门票购买人提供收款票据。
第二十五条收取景区(含服务中心、配套停车场等)厕所使用费。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景区内核心游览项参观项目因故暂停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主动降低门票价格,并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市场经营者自主确定,各级发改(物价)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加强价格自律。
第二十八条景区违反本办法的,由发改(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发改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发改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给予通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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