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位于南宁市那道南宁奥园卡萨布兰卡组团1#楼发生一起机械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
南宁奥园卡萨布兰卡组团建设项目工程位于银凯工业园内,该项目由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中建某局二公司总承包,广西某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2013年8月开工建设。
唐海良,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28岁,系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3日刚聘请的工人,同时也是1#楼的包工头,还没有签订劳务合同。
2014年2月23日,唐海良及其表亲戚唐咸龙一起通过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介绍到南宁奥园卡萨布兰卡组团建设项目工程工地做砌砖工作,唐海良是1#楼的包工头。2014年3月2日早上7点30分,唐海良开始在1#楼安排工人做砌砖工作。上午10点30分左右,工人赖锦丁砌完1#楼电梯井,唐海良便安排赖锦丁去砌其他地方,赖锦丁向其反映砖块已用完,唐海良就到三楼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喊一楼的其他工人拉砖。当时在一楼的物料提升机操作工黄金芳正在操作将运完料的物料提升机从四楼往下运行,当物料提升机下降到三楼时,黄金芳从控制台显示屏上看到一个人突然从掉到物料提升机吊篮内,就马上关掉提升机,急忙跑出外面向施工人员反映情况。在三楼做工的赖锦丁突然听到“砰”的一声,转身看见唐海良摔倒了,同时物料提升机正在往下运行,他马上跑过去,发现唐海良头部被提升机吊篮夹住,想把唐海良拉出来,但拉不出来,于是跑去离事发地8米处喊唐海良的父亲。同班组的其他人员见到出事后也一起跑过去实施救援,同时拔打110电话。
事故发生后,为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2014年3月3日上午,事故调查组进一步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具体情况如下:
1.1#楼物料提升机控制操作平台位于一楼内,控制台有视频显示屏,屏幕显示吊篮内情况,控制台对讲系统没有启用。
4.物料提升机井架距三楼卸料口平台右下角30公分处有血迹,停在一楼的物料提升机吊篮底角及地面也有血迹。
唐海良违章作业,作为1#楼包工头,在通知一楼工人拉砖时,明知三楼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没有安装防护门的情况下,站在卸料口旁边探头向一楼张望,导致正在往下运行的提升机吊篮夹住其头部,是酿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违规施工,1#楼物料提升机未经验收备案的情况下组织使用物料提升机施工。未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规程及操作规程;未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楼层卸料平台未安装防护门,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把关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施工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未签订劳动合同,擅自安排临时用工,对用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中建某局二公司在1#楼物料提升机未经验收备案的情况下违规施工;未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规程及操作规程,忽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未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1. 唐海良作为1#楼包工头,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通知一楼工人拉砖时,明知三楼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没有安装防护门的情况下,站在卸料口旁边探头向一楼张望,导致正在往下运行的提升机吊篮夹住其头部,酿成这起事故。唐海良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
2.郑某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未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规程及操作规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栗某作为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现场监督管理把关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施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4.张永兴作为南宁市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奥园卡萨布兰卡组团项目工地总负责人未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用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对这起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经开区管委会实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