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月4日讯(记者 龙腾)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旅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将实行线上线下同步管理、分级管理等措施,明确了适用范围、分级管理和联合等相关事项,建立了列入、告知、发布、、信用修复、移出等一整套管理流程。
第一条 为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旅行社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市场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旅游市场,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等措施的统称。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第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指导各地旅游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旅游市场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全国旅游市场。
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旅游市场。
第四条 地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
(三)受到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第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情形的信息。
第六条 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前,列入机关应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自然人被列入旅游市场的,应事前告知。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陈述、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
列入前,列入机关应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 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提示其被列入旅游市场的风险,或者告知其被列入市场。
第八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导游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违法行为发生地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发现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通报旅游市场主体所在地和导游证核发地同级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旅游市场主体所在地和导游证核发地相应机构负责列入旅游市场。
第九条 旅游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列入的,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被列入的,在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机关移出旅游市场(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因本办法其他情形列入的,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或者在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
省级、地市级旅游市场信息移出前,移出机关须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政部门报告。上级文化和旅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文化和旅政部门的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 列入旅游市场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旅游市场。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旅游市场列入、移出信息录入全国旅游市场系统。
各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信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旅游市场,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 文化和旅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旅游市场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期间,依法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程序要求变更,列入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文化和旅政部门应对列入旅游市场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其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第十四条 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政部门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上一级旅游市场、实施更大范围的,应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政部门申请并经其复核确认后列入。
省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省级旅游市场,在本省辖区内实施。
第十五条 鼓励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主体修复信用后,文化和旅政部门按应程序将其移出。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情形被列入的,可在列入之日起3个月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
(一)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承诺自愿接受联合等。信用承诺书须通过当地文化和旅政部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3小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旅游市场的会员进行、通报、公开,并采取取消评优创先资格等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旅游市场的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任弼时子女报。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旅游市场管理过程中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标准,制定本级旅游市场管理办法,并报请本级人民、上一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除按照本办法认定标准制定的管理办法外,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在旅游市场管理过程中自行设置及列入情形的,不纳入全国旅游市场管理系统,不纳入全国联合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