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5 5:16:16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范冰冰与王学兵

  《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2月4日市人民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运河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运河风景区(以下简称运河风景区)是指南运河、卫工河、新开河规划范围内的运河水系及两岸风景区区域。运河风景区全长497公里,面积132平方公里。

  第四条运河风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运河风景区的综合管理,市、区两级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运河风景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河风景区的建设规划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运河风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造景等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应当按照运河风景区的建设规划进行。

  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

  第八条运河风景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运河风景区绿地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运河风景区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报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占用绿地恢复实施方案,缴纳绿地占用费,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发生管道泄漏等紧急情况,需砍伐或迁移树木、占用绿地及河道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河风景区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砍伐树木,应按规定缴纳树木损害补偿费,移植的树木要采取措施,迁移树木的成活。

  第十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运河水体清洁,建立水体沿线垃圾扫保及收集转运机制,保持植物生长茂盛、园容卫生整洁,保障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在运河风景区内需要举行大型活动的,须告知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等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对运河风景区资源,建设运河风景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照运河风景区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监理的和不具备相匹配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绿化施工的,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监理,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占用绿地手续而占用绿地的,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并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占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伐株数的十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损害运河风景区行为之一的,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侵害,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按照绿化或者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妨碍运河风景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运河风景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及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沈阳市人民第28号令《沈阳市运河风景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主送:各区、县(市)人民,市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