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16)粤0115民初4153号原告孙栋诉被告东、广州市卡萨布兰卡西餐厅有限公司、广州市克里特西餐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492940元(暂计至2016年9月1日,并计算至三被告实际腾空租赁房屋并返还原告之日);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25818.75元(以每月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自每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按日计算,暂计至2016年9月1日,并计算至全部租金、房屋占用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东支付的租赁金23100元归原告所有;4、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东与被告广州市卡萨布拉卡西餐厅就涉案物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被告广州市卡萨布拉卡西餐厅与被告广州克里特西餐厅有限公司就涉案物业签订的租赁合同;5、判令三被告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腾空并向原告交还涉案房屋,逾期腾空并向原告交还涉案房屋的,三被告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每月25410元)支付房屋占用费;6、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15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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