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人文经济> 文章内容

辽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之犯罪主体

※发布时间:2023-2-10 14:57:48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辽宁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辽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之犯罪主体,关注辽宁事业单位考试资料,为您提供更多辽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题复习资料。

  从事业单位考试的历年考情来看,《公共基础知识》(以下简称“公基”)的考查必不可少,主要涉及学科包括、、法律、经济、管理、扶贫、科技、人文、计算机应用、公文写作与处理等内容。对于广大考生来说,短暂的备考周期内既要掌握内容的广度又要掌握内容的深度,相对比较困难。但术业有专攻,每个学科都有各自的特色,相对应的考查方式就会不同,对症下药,找准各个学科的学习方法显得至关重要。

  法律考查在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占比较高,主要涉及学、、刑法、民法、行与行政诉讼、其他部门法等。而刑法的考查必不可少,主要以案例考查为主,因此在备考过程中做到以理解为主。法并不是万能的,会受到特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完善,法律也要进行修改。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非常显著的变化就是将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由于新修改的内容考查频率偏高,为了让大家对于这部分内容理解更为透彻,就该部分的内容展开来进行。

  一个自然人要想构成犯罪,要想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从两个维度去衡量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即年龄和。首先从年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将自然人的刑事年龄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2.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核准追诉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非最高;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以下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物质。(总结为: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未成年人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均和成年人有所不同,对于其当时的危害行为的认知尚浅,因此必须在进事处罚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故意犯罪往往是对于危害结果的或者主动十二生肖排列顺序追求,主观恶性大,而犯罪对于危害结果是持反对态度,因此对于故意和犯罪的刑事处罚上要有所不同。

  应该是良法之治理,因此法律并不会强人所难,对于自然人在不同状况下实施的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刑法对其处罚程度也不同。因此从角度进行分析,将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

  1.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严加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由于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人民。可以看出惩罚是手段,预防犯罪是目的,因此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进罚处罚没有刑法上的意义;

  2.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试题】(单选)1.大连13岁的蔡某,趁小何(10岁)父母不在家,将其奸杀。其后为了毁尸灭迹,将其分尸丢入垃圾箱,后被发现。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中公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蔡某13岁,将幼女,并且将其分尸,手段极其,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AC选项说法错误;由于蔡某未满18周岁,属于应当从轻、减轻的情形。B选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以上为犯罪主体中相关知识点的归纳与总结,在各类考试中非常重要,考生需要在理解上基础上加深记忆,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

  关注辽宁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查看更多辽宁事业单位考试资料内容:辽宁事业单位职业能力测试题库辽宁事业单位申论题库辽宁事业单位面试题库等。

  

相关阅读
  •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