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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亚斯在方法、资料等多方面的杰出贡献预示了一个重大转变的正是这一转变体现出法学作

※发布时间:2020-7-23 7:46:07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a型血人的性格特点居亚斯在方法、资料等多方面的杰出贡献预示了一个重大转变的,正是这一转变体现出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应具备的特征。

  在巴黎,塞纳河左岸历史悠久、高校林立的拉丁区有一条以法学家居亚斯命名的街道(1865年被命名),它位于拉丁区的核心地段,东起先贤祠广场,西至圣米歇尔大街。坐落在居亚斯街2号的图书馆由巴黎大学院图书馆发展而来,20世纪70年代初巴黎大学被拆分以后,它变成一个由巴黎一大和巴黎二大共同监管的校际图书馆。自1978年起,该图书馆改称“居亚斯图书馆”,如今已成为全欧洲规模最大的法律图书馆。与居亚斯图书馆隔街相邻的,就是以法科著称、被誉为“法学家的摇篮”的巴黎二大。

  雅克居亚斯(Jacques Cujas,1520-1590年)是法国人文主义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当他时,他的声誉就超越了法国边界,在整个欧洲都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居亚斯生活的年代早已远去,但他始终被视为法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

  人文主义最早兴起于14世纪的意大利,到16世纪席卷欧洲,带来文化上、知识上和上的巨大变革。人文主义的影响也进入法学领域:尽管意大利是人文主义法学的发源地,但人文主义法学尤其在16世纪的法国得到发展壮大。布尔日是法国人文主义法学的中心,1529年意大利人阿尔恰托来到布尔日大学任教,将他深受人文主义影响的法律学说带到法国。阿尔恰托之后,人文主义法学在法国逐渐进入鼎盛期,居亚斯就是其中至为耀眼的一位法学家。

  居亚斯出生于法国西南部的图卢兹,青年时代师从阿尔恰托的学生费里埃。1547年,居亚斯开设了一门有关“法学阶梯”的课程,并且迅速积聚起卓越的声望。然而,由于在竞争罗马法教席时败给了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巴尔多鲁主义者福卡戴尔,1554年居亚斯便离开了故乡。从此以后30多年间,居亚斯辗转卡奥尔、瓦朗斯、布尔日、巴黎以及都灵等多个城市,职业生涯颇为颠沛。但他并非特例。由于局势的动荡,以及新点冲突导致的,和居亚斯同时代的许多新观点的法学家无可避免地都是在类似的状态下著书立说和生活。

  居亚斯的教学和授课为他带来显赫的名声,不仅所到之处皆有一群热情他的,众多名人显贵也慕名而来聆听他的课程。在他到过的城市中,居亚斯与布尔日的最深。布尔日大学于1463年由法国国王易十一创立。历史上,由于巴黎大学在很长时期内不被允许开设有关罗马法的课程,布尔日大学到16世纪逐渐发展成为讲授和研究罗马法的重镇,并且吸引了来自法国各地甚至欧陆多地的学生。布尔日大学的这一地位和成就,与居亚斯的贡献密不可分。1555年,应国王弗朗索瓦一世的女儿、贝里地区的女公爵玛格丽特的邀请,居亚斯首次赴布尔日大学担任法学教授。1559年,他离开瓦朗斯,再赴布尔日。1575年,居亚斯第三次前往布尔日,此后除了曾经短期移居巴黎并且获准在巴黎大学讲授民法,他一直生活在这座城市。1590年居亚斯的去世影响深远,有研究指出,从此之后布尔日大学便进入缓慢的衰落期,直到法国大期间被解散,它始终未能再现昔日的辉煌。

  居亚斯学术上的成就更是令他闻名全欧。居亚斯拥有敏锐的洞察力、扎实的文献学知识和深厚的历史。他十分重视原始文献的挖掘和搜集,据其同时代人讲述,他的私人图书馆收藏的珍贵手稿足足超过500种,并且这个数目仅占其学术生涯中使用过的文献资料的一小部分。通过繁琐艰辛的考证、校勘、比对,居亚斯恢复了许多重要的罗马法学家的作品。不仅如此,他还对所复原的古罗马文本进行注解研究。这一做法与他所的巴尔多鲁学派并无二致。不过,居亚斯进行注解的目的,并非如巴尔多鲁学派那样出于功利主义的从而常常了文本的原意,致使其解释与罗马法本身渐行渐远,而是为了把文本置于原初的时代背景下予以研究。简言之,居亚斯试图以历史的视角、以的立场、以正本清源的方式,恢复罗马法的原始意义和本来面貌。居亚斯在罗马法领域作出的这些开创性的贡献,为他赢得了“罗马法学家之王”的称号。也正是由于居亚斯,法国的罗马法学派独步一时,并且使法国取代意大利成为16世纪“欧洲法学的中心”。

  法国法律史学界过去常见的一个观点认为,在巴尔多鲁学派与人文主义法学派形成对立的过程中,后者很快占据优势并且取代了前者。近年来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认为至少在16世纪上半期的法国,不存在线年代的法国,除了任教于布尔日大学的阿尔恰托,在职的法学教授基本上都是巴尔多鲁主义者。而居亚斯之所以在罗马法教席的竞争中败给福卡戴尔,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巴尔多鲁主义在那时的图卢兹更受欢迎。

  从现实层面看,居亚斯的学说和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也并没有产生足够广泛的影响。就居亚斯本人而言,与他在学术研究中所展现的严谨、深刻和渊博相比,他对法律实践的态度是比较轻视的,也因此,有观点指出居亚斯这种立场对于他那个时代的真正需求而言显得过于激进了。

  不过,如果从更长的历史时段来看,我们仍然可以谈论变革的发生。当人文主义逐渐发展为大多数法学家“或多或少所共享的一种状态”,就为法学研究的更新提供了可能。自16世纪起,罗马法研究呈现出新的面貌。居亚斯在方法、资料等多方面的杰出贡献预示了一个重大转变的,正是这一转变体现出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应具备的特征。由此我们亦可理解,何以后世的法国人将“现代法学的”这一称号送给了居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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