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旅游景区景点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9-6-18 12:45:44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为规范我县旅游景区景点的活动,旅游者和人员的权益,旅游市场秩序,提高人员的服务质量,树立景区良好形象,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三十四条。《办法》对景区景点人员的职业资格、活动规范、管理和罚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办法》第二条,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和测评,受我县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服务单位委派,在核定的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为旅游、参观、考察者提供向导和服务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管理。

  《办法》第五条,县旅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乡镇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辖区内人员的管理工作。

  《办法》第六条,从事景区景点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旅游景区景点需要的基本知识,语言表达清晰,经专业培训考试和测评合格,方可从事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热爱事业,乐观向上、吃苦耐劳、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2.取得《员资格证》,具有相当学历;3.身高:女性155厘米以上,男性165厘米以上;年龄:18—50周岁;4.形象好、气质佳,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办法》第七条,景区景点人员实行全县统一培训考试制度,由县旅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拟任人员应由乡镇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组织,集中参加由县旅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系统专业培训,参加培训时间不得低于56个学时,培训及考试内容为《旅游政策法规》《汶川县情》《实务》《民风民俗》《职业》《礼貌礼仪》等。

  <A拟任人员经培训考试测评合格者,取得由县旅政主管部门授权县级景区管理机构颁发的《员资格证》。< p>

  《办法》第二十五条,《员资格证》实行年度计分制,年度计分共10分。年度分扣完,吊销《员资格证》,待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核发《员资格证》。九把刀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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