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劳动者的正益,《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进行了相关的,汇总如下表: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履行程序后可裁员。
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正式员工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即可。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和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以欺诈、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1、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N以每满6个月补偿0.5个月为单位来计算。
2、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郑劳动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而企业不愿意续订的情况,之前的《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并未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则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因此,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的被辞退员工,其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之前的可以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