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劳动者的正益,《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进行了相关的,汇总如下表:
1、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N以每满6个月补偿0.5个月为单位来计算。
2、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郑劳动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而企业不愿意续订的情况,之前的《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并未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则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因此,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的被辞退员工,其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之前的可以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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