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人民关于印发丘北县普者黑景区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9 4:50:17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丘北县普者黑景区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加强普者黑景区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管理,生态,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普者黑景区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是指利用当地资源,依托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和农村村民的住宅,以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餐饮住宿和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条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管理应当“环保优先、科学规划、体现特色、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普者黑景区内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统筹、协调涉及乡(镇)人民、县市监、国土、住建、环保、卫计、、消防、税务、工信商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人民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对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励。

  第九条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普者黑景区经营发展规划,引导普者黑景区内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条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场所的布局应当符合生态红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所用房屋、环保设施、消防设施、取水设施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场所的建筑风貌应当符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普者黑景区管理条例》和《普者黑景区民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普者黑景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十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的农家乐(民宿)应当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规定。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当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设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并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景区管机构出具的该房屋符合景区规划的材料等有效的用地、建设规划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在普者黑景区内从事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下列方式对经营场所进行申报核实:

  (一)经营者需填报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场所申报表。对利用农村住宅开展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应当征得产权人同意。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对经营场所权属、规划等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二)经营者持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核实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场所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申请核实,乡(镇)人民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意见、土地及房屋的性、布局的合规性等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三)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场所,经村小组、村民委、乡(镇)人民政核实符合要求的,提交景区管理机构进行最终核实。经景区管理机构核实,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向市监、、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提交景区管理机构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方可营业;不符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

  第十六条住宿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理营业执照,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合格意见或者排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摊贩备案卡,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合格意见或者排污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第十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引导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进行公司化运作,按照公司化管理,提质增效,促进景区餐饮住宿等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条从事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一条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有符合国家标准、有效容积与服务人数相匹配、防渗范冰冰和王学兵漏的及以上化粪池,200个床位以上的必须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出水水质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

  第二十二条在污水管网已覆盖的范围内,已按要求建有污染防治设施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雨污分流接入管网收集到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处理;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由经营户自行收集并运送至指定的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防止噪声污染;未经批准不得设置KTV、演艺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

  (二)按照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主动向消费者开具,依法纳税;

  (四)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将依法取得的必备证照置于经营场所内的醒目,公示入住须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商品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

  (十)在自来水覆盖的范围内,不得擅自采取打井等方式,提取地下水,用于开展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景区范围内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餐饮住宿经营户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特色民居客栈等级评定。由星级评定机构按照《云南省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组织实施,对达到相应级别标准的乡村民宿客栈授予星级标志,并定期复核。

  第二十八条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排污、环保设施设备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景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的,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停业。

  第三十条、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按照《丘北县人民关于开展普者黑景区餐饮住宿服务业专项整治的通告》要求整改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经营户,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整治和规范。